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某些情况是“免责”的,也就是不予赔付的。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将结节列为“免责”情况,需要从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保险期间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保险金给付。
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保险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免赔条款或者其他方式规避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列明免责的具体情形。
5.《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虚假告知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如果将结节列为“免责”情况,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免责的具体情形。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履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保险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如果投保人已经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仍然将结节列为“免责”情况,投保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