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肖像权的免责原因有五种:
1、为了科研和文化教育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可以免除其使用者的责任。为了满足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确实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3、为了执行公务,国家机关确实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也是合法使用的。为了自己的利益,确实有必要使用它的肖像;
4、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5、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确实需要使用自然人肖像的人,如使用公众人物肖像,也是正当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