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包括: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本人利益、持有公众人物肖像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下的正当使用。
法律分析
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拓展延伸
肖像权侵权的免责事由及法律责任
肖像权是个人的重要权益之一,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一些免责事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当肖像使用符合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的目的时,免责事由包括合理的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艺术创作等。此外,如果肖像权利人事先同意或者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展示肖像,也可以成为免责事由。然而,对于未经授权的商业利用、恶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等。因此,保护肖像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同时也需要合理权衡肖像使用的目的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结语
保护肖像权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一环,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免责事由。合理的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等符合公序良俗的目的可以免除责任。同时,事前同意或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展示肖像也可成为免责事由。然而,商业利用和恶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保护肖像权需平衡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