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以及处罚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罪行。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并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则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1万元可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例如,行为人将公款转出,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本书不赞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观点。但是,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的,不应认定为挪用。例如,国有公司会计甲,为了帮助B银行工作人员乙完成揽存任务,擅自将公款从A银行转入B银行,户名依然为国有公司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另一方面,使公款脱离单位占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单位与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换言之,当公款原本由单位占有支配,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款由单位与其他个人共同占有支配(单位不能独立占有支配)时,也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2、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公款不等于现金。挪用公有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那么行为人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且挪用公款罪属于法定的身份犯,只有拥有身份的犯罪行为人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即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刑罚。因此,挪用公款1万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特定款物”部分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特定款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占有、使用或者经营的非公共财物,包括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款物。因此,如果挪用公款1万属于特定款物,则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因此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以上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旨在提醒读者公款的挪用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挪用公款罪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对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以及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并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就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