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需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数额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手段、后果、获利、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的必要使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的使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使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的不可避免使用;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分析
一、偷发别人的视频算侵权吗?
未经他人许可,发别人的视频算侵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私下拍摄他人等行为。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摄影师未经模特同意将摄影作品公开发表等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该怎么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哪些情况下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他人许可,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发别人的视频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以精神赔偿为主,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然而,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履行职责、展示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