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长不超过一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释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