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除外。无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1年,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离婚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离婚后确定双方子女的常住地,以及对财产分割、抚养费等法律事项的处理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子女的生活环境、学校、社交圈等;双方的工作、经济状况和居住情况;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等。法律规定了离婚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程序,一般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听证,并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判决。离婚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离婚后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
离婚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是常见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婚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居住地法院管辖。离婚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主要考虑子女的生活环境、双方的工作、经济状况和居住情况,以保护子女权益、维护离婚双方合法权益,并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