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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7: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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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

本文探讨了人格否认问题,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股东必须具备故意才能使公司人格否认。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股东的行为可能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导致公司形骸化。此外,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也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后,本段还讨论了人。法律分析;一、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一)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公司必须具备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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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探讨了人格否认问题,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股东必须具备故意才能使公司人格否认。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股东的行为可能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导致公司形骸化。此外,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也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后,本段还讨论了人。法律分析;一、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一)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公司必须具备的法人地位。


本文探讨了人格否认问题,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股东必须具备故意才能使公司人格否认。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股东的行为可能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导致公司形骸化。此外,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也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后,本段还讨论了人

法律分析

一、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

(一)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公司必须具备的法人地位。

(二)股东的行为若构成过错,则需具备故意。过错是指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则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三)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四)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五)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

二、人格混同怎么办

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法人人格混同的现象,意图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中,出现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下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三、人格混同的认定

(一)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二)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三)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拓展延伸

在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人格否认是指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现象。要认定法人是否具有人格否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行为系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2. 须该行为已对他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事实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须该行为与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即该行为系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履行其权利或义务过程中实施的。

如果上述条件满足,则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人格否认。此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人格否认需要故意吗?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公司必须具备的法人地位。股东的行为若构成过错,则需具备故意。过错是指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故意则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股东的行为往往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人格混同的现象很常见,这种情形下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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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

本文探讨了人格否认问题,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股东必须具备故意才能使公司人格否认。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股东的行为可能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导致公司形骸化。此外,股东与用人单位人格混同也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法人人格否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后,本段还讨论了人。法律分析;一、人格否认是否需要故意。(一)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公司必须具备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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