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3、根据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二、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主体、效力三个方面:前提即公司已经合法成立,如果公司不具有合法成立这个性质,如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消灭等,对这类情况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而不能适用本诉讼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存在特定的诉讼主体,即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与该公司存在特定关系。通常原告是因滥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行为而遭受重大利益损害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该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机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该诉讼。判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效力是有限的,只能适用于该具体诉讼法律关系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