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33号文件骨干员工持股条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7:24:18
国资委133号文件骨干员工持股条件?
律师解析。不能。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导读律师解析。不能。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律师解析:
不能。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国资委133号文件骨干员工持股条件?
律师解析。不能。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