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乡是否有权征收土地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该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者超过35公顷的可耕地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批准。而征收规定以外的土地,则应当由省、直辖市或自治区部门批准。乡只是协助下达通知公告,没有权利进行土地征收。因此,乡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乡是否有权征收土地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该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者超过35公顷的可耕地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批准。而征收规定以外的土地,则应当由省、直辖市或自治区部门批准。乡只是协助下达通知公告,没有权利进行土地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征地的“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来看,都与村委会和镇没有任何关系,
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和省”,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镇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
实践中,村委会或镇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
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还有的村委会或者镇采取租赁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征收,这种买卖土地、以租代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村民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村民有权拒绝镇、乡征收土地买卖,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即使遇到“强征”、“强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由于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又强,村民最好及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拓展延伸
乡是否有权征收土地,需要查看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内农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征收,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用于村民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因此,乡没有直接征收土地的权利,除非经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经乡依法批准由村内农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征收。
结语
乡无权征收土地,只有和省才有权批准征收。村委会和镇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只能协助下达通知公告。相关村民有权拒绝镇、乡征收土地买卖,并向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村民最好及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