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公益目的,且不得转让或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但是,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经批准并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
法律分析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通常是用于公益目的,而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此外,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或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根据该法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结语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公益目的,且不得转让或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表明,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使用国有土地时,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并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在报批前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