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赠房,儿女无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儿女可以代替老人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的情况包括:受赠人违法导致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房产属于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所有,老人受到违法犯罪行为诱骗,老人病重无清晰意识。儿女需在合理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利,否则受赠人无需返还房产。
法律分析
老人赠房,儿女原则上不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通常老人将房产赠送给别人,多是因为其养老敬老,使老人深受感动而导致老人赠房的。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老人赠房的,只要老人对赠送房产给别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自愿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作出将房产赠与别人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认定该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老人的儿女无权替老人作出决定,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
但当老人将房产赠送他人存在下列情形时,儿女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1、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即只要存在此类情况时,老人的儿女就能代替老人,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但老人儿女行驶该权利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老人的房产。
2、房产属于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所有的。生活中,因房产继承、儿女买房养老等因素,导致房产归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独有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老人将此类非自身所独有的房产赠送给别人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儿女作为房产共有人是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返还房产的。
3、因老人受到诱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其儿女可以报警或收集证据资料通过起诉等方式,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的。
4、因老人病重等因素导致意识不清,不能对自身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后果有清楚认识的,其儿女也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结语
老人赠房,儿女原则上不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只要老人自愿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并对后果有清楚认识,该行为合法有效。儿女无权替老人决定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受赠人违法致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儿女可代替老人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此外,若房产为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所有,儿女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对于老人受到诱骗或病重无认识能力的情况,儿女可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