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不能开1%的。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税率计税和使用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只能够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