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监察,提供有关工作场所和从业人员的资料和材料。因此,工伤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监察,提供有关工作场所和从业人员的资料和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任何形式的劳动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同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向职工作出说明,并向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支付工伤赔偿金和补偿费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事故伤害,在医院诊断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的工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用人单位不得:(五)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质询、调查提供虚据、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监察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