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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办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7: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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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办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行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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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行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行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如果户主不同意拆迁可以强拆吗

实际上来讲是可以的。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在法定期限内发布了相关的征收文件,并且评估程序合法,最终给的补偿也合理合法,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大部分是不愿意搬离现在居住的地方)而一直拒绝搬迁,征收方也不能因为这种情况就放弃整个项目,所以在此时便可以向人民申请,经同意后就可以强制执行,也就是合法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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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办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行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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