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