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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7: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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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拆迁补偿诉讼的原告是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组织,被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行政诉讼是基于原告主观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法律分析;一、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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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拆迁补偿诉讼的原告是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组织,被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行政诉讼是基于原告主观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法律分析;一、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拆迁补偿诉讼的原告是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组织,被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行政诉讼是基于原告主观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如何提起拆迁补偿诉讼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拆迁补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或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诉讼是由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在提起拆迁补偿诉讼时,原告只需主观上认为存在侵权即可,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镇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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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拆迁补偿诉讼的原告是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组织,被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行政诉讼是基于原告主观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法律分析;一、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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