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流程简述:
1.到派出所领取《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
3.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章;
4.提交给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审批通过后,交纳15元改户口,换领身份证即可。
法律分析
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交纳15块钱,换身份证即可。
拓展延伸
户口本信息核实:曾用名是否记录在户口本上
根据最新的户口本规定,户口本上通常不会记录曾用名信息。户口本主要用于确认个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曾用名一般是指在姓名变更前所使用的名字,而这些变更通常并不会在户口本上进行记录。因此,根据户口本上的信息来判断曾用名是否存在是不准确的。如果您需要核实曾用名信息,建议咨询相关机构或部门,如或人民,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结语
根据最新户口本规定,户口本一般不记录曾用名信息。户口本主要用于确认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曾用名通常不会在户口本上记录。如需核实曾用名信息,请咨询相关机构或部门,如或人民,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