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权只属于市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征收大面积耕地和其他土地则需批准。这体现了对土地使用的严格管控,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权益保护。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能够组织和实施征地的只能是市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则需要由批准。因此,只有市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实施征地,而则具有最终批准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使用的严格管控,旨在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征地下,不同层级的土地征收权限如何分配?
征地下,不同层级的土地征收权限分配如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权限由、省级和地方共同承担。主要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和相关法规,同时对重大国家利益相关的土地征收事项进行决策。省级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和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特别是涉及跨地区的征收项目。地方则在省级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土地征收实施,包括征地程序、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务。这样的分配机制旨在保证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确保各级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组织和实施权限,市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征地,而超过一定规模的征收需要批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使用的严格管控,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征地下,、省级和地方共同承担土地征收权限,确保征收工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