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有哪些财物属于赌资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在网络中,“点数”相当于现实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
在中国,有非常深远的历史,而且生活中很多人参赌都只是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没有营利的目的,涉赌数额也很小,但是因为经常聚赌或者提供场所,最后因为罪被立案追诉。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达到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但是却有可能被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