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执行逮捕的权力在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并决定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具体执行逮捕的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这些特定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有危害的、可能干扰证据或打击报复等。
法律分析
检察院可以抓人,但是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情形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拓展延伸
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权限: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定职责与限制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犯罪嫌疑人抓捕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但同时也受到法定职责和限制的约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侦查犯罪的主要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权力。检察院则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和裁决。然而,这些机关在行使抓捕权力时需要依法操作,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法律对抓捕的限制也包括必要性、合法性、审查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抓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职责和限制,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司法实践。
结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抓捕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但同时也受到法定职责和限制的约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逮捕。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检察院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和裁决。在抓捕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必须遵循法定职责和限制,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七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