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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什么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7: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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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每5年换发1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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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每5年换发1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每5年换发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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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每5年换发1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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