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赠与房产过户后是否能收回的问题、赠予房产过户流程以及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赠与房产过户后,赠与人不能要求收回房产,但可以进行撤销赠与。赠予房产过户流程包括签署接受赠与确认书、对赠与房产进行评估、办理赠与房产公证、缴纳税费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过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的产权证书、赠与合同、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
一、关于赠与房产过户后是否能收回的问题
赠与房产过户后,是否能收回房产,答案是否定的。判断能不能要回房屋的标准,并不仅仅是在于房屋有没有过户,还需要根据下面几种情况进行实际上的分析:
1.房子已经赠与出去,并且也进行公证,只是没过户。公证,这是对合同的再次确定,在客观的角度上,就已经让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的权利了。在进行公证的时候,就不会存在,赠与人受到胁迫,或者其他合同失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赠与是不能够撤销的。
2.赠与合同已签,但是房屋却没有过户,也没有进行公证。在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双方也没有对其合同进行确认和公证。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二、赠予房产过户流程是什么
赠予房产过户流程如下:
1.签署接受赠与确认书;
2.对赠与房产进行评估;
3.办理赠与房产公证;
4.缴纳税费;
5.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的产权证书;
4.赠与合同;
5.赠与公证书;
6.需要的其它材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赠与房产过户后,能否收回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如果房屋已经赠与出去并进行了公证,那么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果赠与合同已签,但没有过户或进行公证,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房产过户流程包括签署接受赠与确认书、对赠与房产进行评估、办理赠与房产公证、缴纳税费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过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的产权证书、赠与合同、赠与公证书和其他需要的材料。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