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关于知识产权类侵权的维权诉讼也成井喷式增多。这其中诉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最终能够得到支持的却并不多,而且裁判的标准也并不统一。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确保审理标准的统一性和适用裁判规则的高效性。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点做如下解读。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
首先必须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必须依法适用,即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才能适用,未规定的不能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均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原则、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等要件。
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的认定,法院需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针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法院应结合其侵权手段、次数、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侵权人在侵权诉讼或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
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并提供相应证据。
惩罚性赔偿基数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涉案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于侵权人满足惩罚性赔偿的行为,作为权利人要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也应认真对待权利人诉求,实现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对侵权行为加大震慑的功能作用。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对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亦需审慎认定,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