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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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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中国近代的看守所制度是清末新政时期借鉴日本的司法制度而形成。一、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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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中国近代的看守所制度是清末新政时期借鉴日本的司法制度而形成。一、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

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中国近代的看守所制度是清末新政时期借鉴日本的司法制度而形成。

一、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3、生命健康权。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4、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按规定供应,居住环境通风、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5、通信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6、举报、控告、申诉、辩护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7、已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已决在押人员依法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8、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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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中国近代的看守所制度是清末新政时期借鉴日本的司法制度而形成。一、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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