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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人身损失的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6: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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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人身损失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赔偿事项,依据医院证明、法医鉴定等确定赔偿标准。对于擅自就医、购药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费用可不予赔偿。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其扶养人的生活费。对于侵害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情况,应考虑赔偿未成年子女和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的生活费。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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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赔偿事项,依据医院证明、法医鉴定等确定赔偿标准。对于擅自就医、购药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费用可不予赔偿。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其扶养人的生活费。对于侵害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情况,应考虑赔偿未成年子女和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的生活费。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赔偿事项,依据医院证明、法医鉴定等确定赔偿标准。对于擅自就医、购药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费用可不予赔偿。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其扶养人的生活费。对于侵害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情况,应考虑赔偿未成年子女和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的生活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为准。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外,也应责令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奖金一般可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一个临时工的工资为限。

6、侵害他人身体致残的,责令其赔偿的生活补助费用,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7、受害人因伤害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应责令侵害人酌情支付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8、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死者生前实际负有扶养义务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要求支付部分生活费的,应责令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不同实际情况,赔偿应酌情处理。医药治疗费应提供当地医院证明和医药费单据。需送医院抢救或转院治疗的,可责令侵害人承担交通和住宿费。误工日期应依据医院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考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计算赔偿。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误工费应以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准。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侵害致残应支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生活费。侵害致人死亡,需支付未成年子女和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部分生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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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人身损失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赔偿事项,依据医院证明、法医鉴定等确定赔偿标准。对于擅自就医、购药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费用可不予赔偿。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其扶养人的生活费。对于侵害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情况,应考虑赔偿未成年子女和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的生活费。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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