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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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13:31:03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内容
第25条规定内容。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危险品的安全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导读第25条规定内容。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危险品的安全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25条规定内容: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综上所述,第25条规定内容,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内容
第25条规定内容。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危险品的安全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