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3:48:32
文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情形。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7项。(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推荐度:
导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情形。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7项。(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情形
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7项: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这些内容涵盖了本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各种义务,并根据本次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作了个别调整。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文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情形。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7项。(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