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建工100问|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怎判?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5:36:56
文档

建工100问|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怎判?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本文共4949字,阅读约需7分钟。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对统一川渝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律师代理具有重大意义。本律师团队将基于该《解答》中的问答,对所涉及的关联法条进行罗列,并提供相关案例,供以参考。条文标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推荐度:
导读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本文共4949字,阅读约需7分钟。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对统一川渝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律师代理具有重大意义。本律师团队将基于该《解答》中的问答,对所涉及的关联法条进行罗列,并提供相关案例,供以参考。条文标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本文共4949字,阅读约需7分钟

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

该《解答》对统一川渝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律师代理具有重大意义。

本律师团队将基于该《解答》中的问答,对所涉及的关联法条进行罗列,并提供相关案例,供以参考。

条文标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条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发包人抗辩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相关案例

1.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案号:(2021)川01民终24389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工程整改问题。……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双方均确认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双方对交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但根据庭审陈述,案涉工程至迟应于2020年1月底交付,现晋生公司以交付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整改的主张于法无据,且除以上在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已经发生的整改费用,晋生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产生了其他的整改费用,故一审法院对工程交付前,晋生公司实际产生的整改费用60903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二)

对于晋生公司上诉主张的不满足图纸设计要求,晋生公司代为修理、返工或改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问题。根据本案二审查明事实,结合鉴定机构陈述以及晋生公司自认,晋生公司明确认为其所主张扣除的费用,是指郑还均施工不符合图纸设计部分,不应记取费用,还应支付相应修理、返工或改建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现晋生公司以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主张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之适用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主张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案号:(2020)川01民终4652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上述工程质量问题系耀兴公司未按《设计说明图》要求的构造柱截面尺寸以及“应先砌墙,后浇筑混凝土”的施工工序进行施工而造成的,耀兴公司是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根据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0.000标高以上的混凝土板、梁、柱、墙及砌体的墙(包括填充墙、隔断墙)等都属于主体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虽然联利公司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但是案涉房屋横梁裂缝的问题不是普通的质量问题,而是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因此,耀兴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耀兴公司依法应对房屋横梁的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联利公司要求耀兴公司对其承建的蜜·立方商住项目主体横梁裂缝问题进行整改,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二)

关于耀兴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联利公司要求耀兴公司对主体横梁裂缝进行整改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省建科院出具的两份《技术服务报告》,可以确定案涉工程部分横梁存在裂缝。且根据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案涉横梁属于主体结构,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现暂无证据证明系施工以外的原因造成,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耀兴公司对此进行整改正确。但一审判决未确定整改完成的时间,应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完善。

3.发包人根据《最高院审理建工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合理修复费用的,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例案号:(2021)川01民终12044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关于创弘公司主张的修复费80735元是否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创弘公司主张谢宗书应承担修复费80735元,则其不仅应就谢宗书施工存在瑕疵而需修复的事实进行举证,还应证明修复的具体工程量及费用。但就创弘公司目前举示的扣工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修复的工程量及费用,也未能证明已实际支出该笔修复费,创弘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基于谢宗书的自认支持2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发包人根据《最高院审理建工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因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费用等损失,主张冲抵或扣除的,因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出了本诉中的诉请主张,承包人均可针对前述费用等损失单独提出诉请,则承包人对前述费用等损失主张冲抵或扣除的抗辩,在本诉中不构成对发包人诉请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真正抗辩,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案例案号:(2021)川01民终3093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一)

关于俊翔建筑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抗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该条司法解释应当一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仅限于合同有效情形,合同无效情形同样适用。因为它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未排除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情形同样存在“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请求“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能。因此,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使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赔偿损失的权利请求,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提出抵销抗辩。而且在其他案由的民事案件诉讼中,抵销抗辩金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金额也是一般共识。本案中,俊翔建筑公司当庭撤回反诉为法庭准许,其赔偿损失抗辩金额且仅就其中有关发票的单项赔偿金额已远高于诉讼请求金额,因此除有关工伤赔偿款项目因涉及是否应当计入已付工程价款争议外,其他赔偿损失抗辩特别是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二)

所谓抗辩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事实依据上或者法律规定上据理予以反驳。而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的区别在于:抗辩是通过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没有起诉就没有抗辩,抗辩不能脱离起诉单独存在。反诉则不直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定,而是另行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达到抵销或者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反诉请求是独立的,不以本诉的存在为依据,被告完全可以单独就此提出诉讼主张。

就俊翔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四项应当冲抵或扣除的项目:1.因迅邦劳务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聘用第三方施工产生的费用损失1348922元;2.因迅帮劳务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俊翔建筑公司向业主赔偿的104623.38元;3.因迅邦劳务公司未开具发票导致的税金损失6514662.50元;4.工伤赔偿款207889.69元。

上述请求冲抵或者扣除的四项金额均不构成俊翔建筑公司对于迅邦劳务公司提出的要求支付劳务工程款及利息的真正抗辩,因为不管迅邦劳务公司是否提出诉讼主张,俊翔建筑公司均可以单独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在俊翔建筑公司已经撤回反诉的情况下,其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上述四项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一审法院以反诉金额超出本诉金额为由,对俊翔建筑公司前三项扣减请求不予审理的理由虽然不当,但处理方式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鉴于一审法院对于俊翔建筑公司提出冲抵207889.69元工伤赔偿费用的请求已经进行了实质性审理,本院亦对此进行审理和认定。由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认陈中均与翔胜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款项系翔胜劳务公司向陈中均支付,俊翔建筑公司不是该费用的支付主体,无权向迅邦劳务公司主张权利,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应由迅邦劳务公司承担,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文档

建工100问|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怎判?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本文共4949字,阅读约需7分钟。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对统一川渝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律师代理具有重大意义。本律师团队将基于该《解答》中的问答,对所涉及的关联法条进行罗列,并提供相关案例,供以参考。条文标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