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不可要回的情形主要有已公证或交付,赠与人可撤销权转移前的赠与,但救灾、扶贫等公益赠与或公证赠与不适用;若赠与人不交付财产,受赠人可要求交付;房地产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实践性、要式合同,需书面形式、公证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法律分析
赠与房产不可要回的情形主要有,已经进行了公证或者已经进行了交付,就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都是不可以要回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房地产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承担将房地产赠与对方的义务,而不享有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地产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赠与人把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地产之后,该房地产赠与合同才生效。房地产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赠与。
(3)房地产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其次,该赠与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如系涉外房地产赠与,还须认证);最后,房地产赠与和房地产买卖一样,应当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拓展延伸
赠与房产后的不可撤销情形有哪些
赠与房产后的不可撤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受赠人已经以合法方式登记为房产的所有权人;2.赠与人明确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愿,并经过法律认可;3.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不存在欺诈、威胁、强迫等违法行为;4.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没有约定可以撤销赠与的特殊情况;5.赠与人已经失去了撤销赠与的法定权利,例如因赠与人的死亡或宣告失踪等。总之,赠与房产后的不可撤销情形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赠与房产不可要回的情形主要有公证或交付后不可撤销。赠与人可在财产权转移前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等公益赠与或公证赠与不适用。若赠与人未交付财产,受赠人可要求交付。房地产赠与合同特征:无偿、实践性、要式。赠与人自愿无偿赠与,受赠人接受后合同生效,不得撤回。合同需书面形式、公证,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无效。赠与房产后不可撤销需满足法律规定和真实意愿,确保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