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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7: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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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

法律主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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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法律主观: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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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

法律主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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