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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17: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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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

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无人侵害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在有人侵害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害方的身份进行划分,包括学生、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教育机构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的划分方式因情况而异。法律分析;一、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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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无人侵害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在有人侵害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害方的身份进行划分,包括学生、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教育机构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的划分方式因情况而异。法律分析;一、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无人侵害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在有人侵害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害方的身份进行划分,包括学生、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教育机构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的划分方式因情况而异。

法律分析

一、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细分是怎样的?

1、无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有人侵害

(一)被学生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自己同学的侵害,那么此时由学生的家长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以及学校由于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者在承担责任时为按份责任。

(二)被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了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害,那么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为作为用人者的替代责任。

(三)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侵害,那么此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如果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如果在教育机构受到了人身侵权,那么他的责任划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通常都是分为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是过错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了各种权益的侵害,这种情况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或者义务的,通常都是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结语

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细分,如果是无人侵害,教育机构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是有人侵害,根据不同情况,责任分配由学生的家长、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或侵权人承担。因此,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侵权时,责任的划分方式各不相同,可能是过错推定责任或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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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

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无人侵害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在有人侵害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害方的身份进行划分,包括学生、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教育机构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的划分方式因情况而异。法律分析;一、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承担怎样规定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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