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在一般意义上要守法,所有行为都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确立的特定的规范,这些规范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其办学宗旨有密切的联系。
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办学条件等方面规定的性质达到的一般标准。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是国家评估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的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