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校验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校验专家组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6、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9、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0、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11、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3、《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4、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