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继承的房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根据遗嘱归个人所有;根据法律继承并已分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未分割的继承遗产,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需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离婚诉讼中,对于未分割的继承遗产,法院暂不处理分割请求,但保留诉权,待权利条件具备时再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对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
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
4、实务操作争议较大的是,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的。由于在遗产分割前还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说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放弃权,在未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所以,《民法典》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是指实际已经取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对于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与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继承的房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对于婚前继承的房产或个人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已经分割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应得到支持。对于尚未分割的继承遗产,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暂不处理分割请求,但保留诉权,待权利条件具备时再行分割。根据上述规定,对继承房产的分割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