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再次犯罪将被视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缓刑条件包括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有案底,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不执行,并予以公告。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分析
一、缓刑期满再次犯罪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将会被视为累犯,因此应当从重进行处罚。缓刑期满后犯罪的,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并未认真改造自己,甚至当时“较好”的悔罪表现是为了追求得到缓刑这种较轻的处理而伪装的,其继续犯罪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予以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缓刑条件有哪些
缓刑条件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条件需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三、缓刑有案底吗
缓刑有案底。缓刑是指一个人过去犯罪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是指有前科的记录,犯罪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不执行,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拓展延伸
缓刑是一种刑罚,但与监禁刑相比,缓刑的执行时间较长,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和参加劳动教育,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是转为刑罚执行机关的考察对象。
因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有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期满后自动解除原判刑罚,仍须服刑考验。”由此可知,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犯就不再有案底。
缓刑考验期间,缓刑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和参加劳动教育,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犯就不再有案底。
结语
缓刑期满再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缓刑条件包括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有案底,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不执行,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