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和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程序有何不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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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2:00:33
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和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程序有何不同,为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其他。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导读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其他。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其他。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和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程序有何不同,为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其他。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