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拆迁方应当对拆迁房屋的损坏、毁灭、丢失等情况进行赔偿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修缮和恢复义务。当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质量下降等问题,征收方应负责修缮。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于地面或地下的建设物,其所有权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并依法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
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损害他人对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于地面或者地下的建设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使。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房屋拆迁实行“谁拆谁修”原则,拆迁单位应当对拆迁房屋的损坏、毁灭、丢失等情况进行赔偿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修缮和恢复义务。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拆迁批准文件,按照规划选址、工程建设标准和拆迁协议,及时、保质、量完、收费合理地完成拆迁工作,确保被拆迁房屋的质量不出现下降情况。
因此,当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质量下降等问题时,可以要求征收方负责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