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登记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原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申请撤销,则需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法律分析
在提交登记申请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后,因某种原因,申请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只要登记机关未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项,可以撤回申请。因为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在册,产权公示就已经完成,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机关不得再变更登记在册的记录。
2。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撤销注册应由双方书面提出,并签字确认。由于房屋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提出,这不仅可以防止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规定撤销登记申请;二是申请登记事项应当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前记入房屋登记簿。
3。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原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原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应当明确表明撤回申请的意思,但不需要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共同申请的,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代理申请的,由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出具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件。撤回申请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视为未撤回申请,登记机关仍可以完成登记。(1)申请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填写申请表和查询表,完成申请受理手续。
(2)归还申请登记材料原件:收回受理证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归还已领取的申请登记材料原件。
(3)销毁记录:销毁已录入注册系统的注册信息。
注:申请登记的事项未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撤销登记不产生新的登记簿。
结语
在提交登记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时,需提交撤回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原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则需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若代理申请,则需代理人出具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登记的事项未记载在登记簿上,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撤销登记不产生新的登记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