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解说侵权与侵权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影视解说不一定被判侵权,但如果影响了正常使用或损害了著作权人利益,则属于侵权。侵权作品没有著作权,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作品、歪曲、剽窃、未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影视解说都会被判侵权吗
1、不一定。
2、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3、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侵权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1、侵权产生的作品没有著作权的。
2、侵权产生的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3、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均不可能再享受著作权。
4、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影视解说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一概而论的答案。如果影视解说实际上影响了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就是侵权的。侵权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依据的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此,我们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