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诋毁商业信誉属于该罪的一种,必须具备经营者身份、故意行为和对竞争对手商誉的恶意诋毁等条件。如果达到追诉标准,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最新诋毁商业信誉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1、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2、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简单的说,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刑法中一般与“损害商品声誉罪”合并称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意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就属于损害商业信誉中的一种,若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话,则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行为人,如果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行为,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必须具备经营者身份,以故意为主观方面,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客观方面。最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将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