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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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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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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现实生活当中,在价格方面必须要公正透明,尤其是对于很多的商品消费者,他们都是拥有知情的权利的,如果说存在着价格欺诈的话,那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对于商家进行一定的惩罚的,具体的就是利用惩罚性赔偿来进行。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

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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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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