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的规定:未发表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未发表作品需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作品需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这个要分情况来看:一、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是播放其未发表的作品的前提,未取得许可播放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播放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由于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对付酬问题不可能事先提出要求;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同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付酬的标准和方式进行协商,按照协商后的数额支付报酬。没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支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电视台被控侵权:未经授权播放电视剧引发法律纠纷
电视台被控侵权:未经授权播放电视剧引发法律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家电视台被指控在未获得版权授权的情况下,播放了某部电视剧。原版权持有人对此提起诉讼,指控电视台侵犯了其作品的版权权益。法庭将审理此案,解决涉及版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备受业界和媒体关注。双方将就版权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辩论,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裁决。此案对于维护版权保护和促进合法播放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相关行业的版权管理和合规播放产生影响。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在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虽然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在进行节目制作和播放过程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合法合规的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二节表演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