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嫌疑人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患病、孕妇、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或者因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监视居住一般不在看守所实行,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嫌疑人违反规定,可能会被转到看守所刑拘。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嫌疑人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常情况下监视居住是不可能在看守所实行的,即便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稳定的住所,当地司法机关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指定住所,但不能是看守所这种办案场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转到看守所刑拘的,一般就是因为违反了规定。
结语
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的条件是嫌疑人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嫌疑人严重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可以被逮捕并转到看守所刑拘。正常情况下,监视居住不会在看守所实行,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指定嫌疑人稳定的住所。因此,嫌疑人转到看守所刑拘通常是因为其违反了监视居住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