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描述了一个婚姻纠纷案例。王某和李某因感情问题分居,但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钱某。后来,王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确认李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在审判中认为,钱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取决于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双方的真实情况,基于正当合理的方式参加交易的当事人。善意第三人的认定要素包括:1、参加交易是基于善意;2、善意第三人以
法律分析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问题处于分居状态。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钱某。后来,王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确认李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上述案例,法院在审判中认为,钱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取决于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钱某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钱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钱某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即: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可以产生与之对抗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是指交易中不知道双方的真实情况,基于正当合理的方式参加交易的当事人,在上述案例中,不知道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的真实情况而参与交易的钱某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要素:
1、参加交易是基于善意;
善意第三人参加交易时必须是不知道交易的真实情况,完全处于善意的情况下购买、参加。
注:恶意购买或明知交易的真实情况仍然去购买的,那么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参与的交易;
这里,我国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参与交易时必须是合理的价格参与的,过高、过低的价格都是不合理的。
3、房屋已进行了转让登记。
通俗来说就是,善意第三人在买了房屋之后,出售房屋的李某已经和钱某进行了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过到了李某的名下。
最后提醒:
在实际运用中,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只要是满足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的所有权的,重点是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结语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善意第三人是指交易中不知道双方的真实情况,基于正当合理的方式参加交易的当事人。在上述案例中,不知道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的真实情况而参与交易的钱某就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认定要素包括:参加交易是基于善意、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参与的交易、房屋已进行了转让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