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的有效期没有限制,除非双方约定了附期限。赠与房屋的手续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并公证,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的房屋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
法律分析
房屋赠与合同时效有无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赠与合同没有附期限,则它的有效期没有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如何办理房屋赠与手续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房屋赠与手续应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赠与人与受赠人持着经过公证的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3、按照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赠与合同没有附期限,则其有效期没有限制。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然后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的房屋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办理房屋赠与手续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