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时,收购成功。收购成功后,收购人将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收购人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0%。如果收购行为失败,要约收购期满后,收购人可以在要约期满后向剩余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剩余股权。
法律分析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时,收购成功。此时,收购人将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2、收购失败。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
3、公司合并。《证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什么?
(一)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二)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三)其他合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
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的并购为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利益的提升带来了新的契机,但同时也上市公司并购后股价的波动有着显著的影响,上市公司要明确企业并购的目的,对并购后期也股票有良好的预期,就能够保证企业股票价格有预期内的涨幅。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结语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时,收购成功。此时,收购人将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收购失败的情况则是指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或者收购人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而公司合并则是指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