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针对赠与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此时,反悔乙方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一方为了让对方同意离婚,而故意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较大让步,待离婚手续办好后,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目的能否实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必须有赠与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在离婚协议中,作为接受赠与的子女并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而应当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男女双方按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离婚协议以及从事其他民事行为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别有用心行为,法律不能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