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出于对孩子的照顾,或者为了不想“便宜”对方,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
但现实中,因为房屋尚有按揭,或不允许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的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如大家所知,我国的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就推定谁是房屋产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由此产生问题:房屋未过户到子女名下前,如果夫妻一方反悔,法律是否允许?也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
有些人认为,看离婚协议是否经过公证,如果没有公证,还是可以撤销。
也有人认为,房屋没有过户前,还是父母的,当然可以撤销。
但是,答案恰恰相反,法律不允许随便撤销。
第一,离婚协议是解除人身关系的协议,双方为了达成解除婚姻关系,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属、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综合衡量后达成协议。
简单说,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里面内容都是有相互关联,互为前提、互为条件,不可随意分割。
比如说,一方急于离婚,或者离婚时存在重大过错,愿意把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赠给子女,视为对另一方的补偿。
在这个前提下,对方才同意离婚。在离婚后,承诺赠与房屋的一方反悔了,可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财产已经分割完毕,
此时,如果法律允许其撤销,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势必对另一方物质、精神造成损害。
第二,从赠与条款性质来看,它是有别于一般赠与,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认为它是特殊且不可撤销的赠与。
赠与条款是写在离婚协议上,而不是普通协议,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关于赠与约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即便未公证,也不允许随意撤销。
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来看,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是夫妻双方处分各自房屋份额的结果,意味着双方都有保护、照顾子女权益的追求与目的,如允许任意撤销,必然违背了双方的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撤销规定来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上述规定,想要撤销离婚协议,恐怕没那么简单。
要么存在欺诈,要么存在胁迫等违背主观意愿的情形,
直白点说,离婚协议除非不是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都应当践行履约。
现实中,可能因为子女不孝顺,自己经济条件恶化等,一方希望重新把房屋“要”回来。
但法律不是儿戏,协议不是“废纸”,
尽管你有种种反悔理由,但若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都是不能随便撤销,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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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姚志勇律师 2023年6月21日